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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士修業規定碩士修業規定博士修業規定輔系、雙主修  
 

 

105-107碩士學位修業規定
畢業學分24 學分,不含論文學分。

必修科目專題討論(一),(二),(三),(四) 〝零學分〞(4學期)。
必修課程(以下科目至少修讀 9 學分,超過部分當選修):
機率論(一)、分析通論(一)、代數通論(一)、數值分析(一)、
偏微分方程(一)、高等線性代數、微分幾何導論。
註:以上課程每年開課。

選修科目限本所所開授課程,與大學部合開之課程由指導教授認定,惟本所開授課程不得少於9學分。

指導教授於第一年第一學期期末考前(時間如行事曆),將選定之指導教授名單報所,指導教授同時擔任所指導研究生之導師。

選擇教授須知1.指導教授需為本校教師。
2.若選外所指導教授時:
(a)需有一位本所教授為共同指導老師。
(b)研究領域需與數學有關。
(c)需經系主任同意。
3.新生入學時,本系將指派一位老師擔任導師,直到找到指導教授為止。

直升博士班
  1. 第一學年第二學期博士班考試報名前1個月(日期請參考學校所訂時間)獲本系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向本所提出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
  2. 參加該年度博士班入學考試,此考試視為逕修博士學位甄試,成績需經博士班入學委員會評定為通過。
  3. 於學期結束後檢具第一學年兩學期成績單,須符合下列兩條件之一:
    (i) 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具研究潛力者。
    (ii) 名次在該班學生前三分之二以內,具研究潛力者。
    由本所報請學校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注意事項若延畢生已修畢4學期專題討論課程,可以「撰寫論文」為由免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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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流程
指導教授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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