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學術資源分配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各院系(所)學術資源分配要點」訂定,以獎勵及協助本系教師提升研究及教學水準。

第二條本系學術資源包括研究室空間、圖儀費、工作時間(教學、研究及服務之工作負擔)及其他可分配之學術資源。

第三條本系空間之使用由系主任依據下列原則規劃分配:
(一)以經常性教學為主之共同空間不納入個別教師學術資源分配之計算當中。
(二)每位專任教學人員(包括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均需有獨立之研究室或辦公室。

第四條教師之工作時間以學校規定之上課時數(教授八小時、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為原則。

第五條圖儀費之審核與分配,由圖書儀器小組依據下列之優先順序規劃分配:
(一)圖書期刊費用。
(二)教學實驗所需。
(三)大型儀器配合款。
(四)功用儀器(需五位教師以上聯合提出)。
(五)新進教師保留款。
(六)上述費用之結餘,提供教師個人申請(當年度休假或進修之教師除外)。

第六條第五條第六項之款項依教師個人表現差異性分配,以獎勵系上教師提升學術及教學水準。教師個人表現按照教學 40%、研究 40% 及服務與學生輔導 20% 之比重以下列原則評定:
(一)教學:依前一年度該教師所教授之各個科目期末調查給予該教師之綜合評分之平均,4.5--5.0 分給 6 點;4.0--4.49 分給 5 點;3.5--3.99 分給 4 點;3.0--3.49 分給 3 點;3 分以下給 2 點。
(二)研究:每人基本點數 2 點;有國科會計畫者加 3 點;獲得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勵者加 3 點。
(三)服務:每人基本分給 2 點;擔任大學部學生導師者加 2 點;擔任研究生指導教授者加 1 點;當年度擔任各種考試監試任務者加 1 點。

第七條本著研究選擇研究興趣之受教權應受尊重之精神,及教師專長應適度發揮之需求,本系每位教師指導研究生人數同一年級以不超過三人為原則,必要時系主任得協調之。

第八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審核後,會研發處轉呈校長核訂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