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系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為強化行政組織,以推動教學、研究及推廣教育,特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系設系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對外代表本系。其產生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本系設系務會議,為本系最高決策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一、本會議由全體教師、助教組成之。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得應系主任之邀請列席報告或說明。
二、本會議於每學期由系主任至少召開一次,並得經全體代表三分之一之連署,召開臨時系務會議。
三、本會議之職掌如左:
 1、審議本系重要規程。
 2、審議系務發展計畫。
 3、推選本會議所設各委員會之委員。
四、本會議設下列各委員會:
 1、教師評審委員會。
 2、課程委員會。
 3、圖書委員會。
 4、儀器委員會。
各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四條系務會議開會時,非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之教師出席不得開議,且各建議案須經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始可做成決議。而其所設各委員會之各項會議,則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始可作成決議。系務會議及各項委員會會議之各決議均應做成會議記錄並通告全體教師。若有異議得依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於一週內要求召開臨時系務會議;並經三分之二(含)以上反對,該決議案始屬無效。

第五條本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